(1)这种的规定,法律上属于“竞业禁止”条款。
(2)“竞业禁止”合同只能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针对企业所有员工而适应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无效的。
(3)《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5)《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综上所述,“竞业禁止”不能针对所有员工,另外单位对你进行限制的,还需要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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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合约中如果只有责任 没有对你三年的补偿 可以通过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