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例如某一职工在某一单位工作年限是5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相当于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是确定的,但如果用人单位在这5年里每每年年底都会以“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金”的名义发放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给职工(实际上就是很多企业所说的“双粮”、“年终奖”),既然每年都有发,那么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是否就不需要再重复支付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呢?请各位专家解惑,谢谢!
问题二:同样一职工实际工作年限是5年,但用人单位是跟该职工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的,这种情况下,在最后一年合同解除(不是终止)时是否只应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不是5个月呢?烦请解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