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4进入公司和公司签订了3年合同.合同期到2016.9.4,担任物业收费员的工作。在2014年2月28日部门主管提出因为公司原因进行调整我去地下车场收银工作。合同中有一项:因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拒绝到新工作岗位报到的(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我并没有不胜任此项工作。也不同意接受地下车场收银工作。主管表示不接受调岗就离职走人。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合同法,我如何获取到赔偿证据补充:公司的劳动合同书。每月绩效的证明没有不胜任工作。
单位有缴纳医社保,经济赔偿金如何获取。
追答你直接向当地的劳动局申请仲裁,需要可以委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