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接着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里,你们公司因其生产特点可以实该制度,但前提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当然,即使劳动部门批准了,这种工作制度要用在你们身上,也应该和你们达成协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即劳动合同中应当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做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执行。
3、《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所以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劳动条件作出规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4、总结,要执行该规定首先要有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然后看你们有没有达成明确协议,只要有其一不符,就不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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