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强制执行,是不是应该在6个月内结案?如果结案后,法院还有权再拘留被执行人吗?(在最高法的网站上查的案号显示已结,但是现在还没收到任何有关强制执行的文书)这种情况下,法院还会拘留被执行人吗?
那高法网站上的显示“已结”“执行中”就没什么不同了? 申请人是否再申请,不清楚,只知道最后一次被执行人接到的传票上面写的案号还是这次执行的案号!而且,这张传票发出的时间按照法院立案时间算,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时间!这是为什么?
我了解“中止执行”和“终止执行”的不同!并不是说这次执行就彻底完事了!只是不明白在高法写的已结案件,为什么法官还要发传票!如果说是延期三个月,那么为什么又在高法上写着已结呢?如果说延期三个月,那怎么敢在高法上写着已结?
顺便问一下:如果中止执行的话,中止执行裁定书是不是应该同时给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呢?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的民事案件,在没有执行完毕之前,不会停止执行,所谓执行期已过没有法律依据。对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裁决义务而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包括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刑事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