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强制执行,是不是应该在6个月内结案?如果结案后,法院还有权再拘留被执行人吗?(在最高法的网站上查的案号显示已结,但是现在还没收到任何有关强制执行的文书)这种情况下,法院还会拘留被执行人吗?
那高法网站上的显示“已结”“执行中”就没什么不同了? 申请人是否再申请,不清楚,只知道最后一次被执行人接到的传票上面写的案号还是这次执行的案号!而且,这张传票发出的时间按照法院立案时间算,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时间!这是为什么?
我了解“中止执行”和“终止执行”的不同!并不是说这次执行就彻底完事了!只是不明白在高法写的已结案件,为什么法官还要发传票!如果说是延期三个月,那么为什么又在高法上写着已结呢?如果说延期三个月,那怎么敢在高法上写着已结?
顺便问一下:如果中止执行的话,中止执行裁定书是不是应该同时给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