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7年受工伤,2009年鉴定为8级。今年和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现在要求单位支付我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是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但是我受伤后就未到单位工作。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未产生工资。我的计算标准是怎样?请附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顺推到正常工作的12个月平均工资。就过了企业的职工档案2年保证义务期限。到时候在仲裁、诉讼中企业可以不提供工资表标准。那么我的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如果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可以按照上年度社平工资的标准计算,那么有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有则请留后。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