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自然法学代表人富勒针对自然法学派忽视法的形式方面的特征的问题,提出了“程序自然法”理论,即认为一个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包含着自己应有的道德性。法律必须有其内在的道德,包括法律应该具有充分的一般性、法律的公开性、明确性、稳定性、不矛盾性、非溯及既往性、法律不得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官方行为与公布的规则必须一致性等八条准则。富勒认为这些程序“美德”与实体法实现的“外在道德”相比,乃是一种“内在道德”。
2 波里比阿(Polybius,前204~前112年)认为:每种政体本身都包含走向衰颓的因素,六种政体是按君主制、独裁制、贵族制、寡头制、民主制、暴民制再到君主制……的顺序不断循环的。
国家产生后的第一种政体是君主制。君主最初不世袭,但由于君主逐渐演变为世袭,君主们改变了最初那种简朴的生活和对臣民的关心,开始超出法度而为所欲为,君主制变成了暴君制。暴君的统治引起愤恨,一些高贵而勇敢的人领导人民推翻暴君制而建立了贵族制。起初,贵族统治者仍把关心公共幸福作为自己的施政目的,但随着贵族们的权力变成世袭权力,并掌握在那些根本不了解社会平等和自由的要求的人手中,贵族制就演变成为寡头制。
寡头制的核心就是权力的滥用、贪财、纵欲无度和违法行为;人民奋起反抗,将原来的统治者或处死或驱逐,建立了民主制。民主制下的主宰力量是大多数人的决定,对法律的服从和对神、父母、长者的尊重居于统治地位。不久,民主制的第一代创立者所珍视的自由与平等,在他们的后代那里失去了意义。富人们用小恩小惠去腐化人民,人民则推选shan动家作首领,自己不再参与国事的实际管理,导致了民主制向平民制的堕落。在平民制下,暴力的统治确立起来,聚集于首领周围的一群人进行了杀戮、放逐和土地的重新分配,直到他们完全变成粗野并重新为自己找到一个专制君主为止。这表明,平民制不仅是最坏的政体,而且是政体更替的最后一个阶段,政体自然发展的终点与其起点在此重合。君主制又重新登场,新一轮的循环开始了。“这就是国家的循环,这就是自然的秩序,统治形式据此而变化,从一种形式转向另一种形式,最后又重返自身。”
3 20世纪以来西方法学的发展存在着一种“综合”的趋势,进而形成了综合法学思潮。综合法学思潮的出现是20世纪科学发展的综合性和边缘性总趋势在法学中的体现。综合法学思潮最基本的特点就是强调对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融合,主张法是价值、形式和事实的统一,倡导用综合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形成综合的法律观念、法律哲学和法学体系。综合法学思潮既体现了三大法学流派“合流”的趋势,又反映为试图综合三大法学流派并超越三大法学流派的综合法学的产生;同时, 法律政策学、多元论法学和新修辞学法学等法学派别中也大量的渗透出综合法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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