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16-09-24
国家对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 1 年不满 5 年的,每年休假期为 3 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每年休假期为 7 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每年休假期为 10 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每年休假期为 15 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 30 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 20 天。
上述人员在参 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 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 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 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 待遇。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 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 30 天;
4、当年病假、 事假累计相加超过 40 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 条第 2、3、4 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九)年休假 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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