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姐姐和她老公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除了规定共同财产处置方案外,还订立了一条由她老公支付给我姐姐5万元的约定。现在他老公拒绝支付这5万元。我查了下《合同法》,该款符合《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对方是可以撤销的。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请问,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规定的公证效力吗?或者还是应该以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