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具有公证效力吗?

2010年,我姐姐和她老公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登记离婚。
离婚协议书除了规定共同财产处置方案外,还订立了一条由她老公支付给我姐姐5万元的约定。
现在他老公拒绝支付这5万元。
我查了下《合同法》,该款符合《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对方是可以撤销的。
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请问,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规定的公证效力吗?
或者还是应该以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依据?

这5万元是什么性质得结合协议的具体内容而定,可能是补偿,也可能是赠与或其他性质。

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不具有公证效力,因为不是公证处的文件。但是,即使在离婚协议中的文字描述确定该5万元为赠与,通常也不能认定这是合同法中的普通赠与,毕竟这是基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和现在离婚的条件所达的协议。不要错误地适用法律。
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可持协议到法院起诉,正常情况下,法院应可支持这个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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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17
这不是赠与合同的问题,而是财产分割的问题。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经过公证,只要合法,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2个回答  2011-01-17
1、“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具有公证效力吗?”:没有。目前我国的公证只能由公证处做,民政局没有这个职能。
2、你姐的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备案、并领取离婚证后生效,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对双方有约束力。
3、你虽然查了《合同法》,但你理解错误:那5万元不应视为是你前姐夫对你姐的赠与,而应是你姐夫对你姐的一种补偿。
4、既然你前姐夫反悔、不履行离婚协议不给你姐这5万元:你姐可以持离婚协议直接到法院起诉告你前姐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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