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在“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中提及的“辞职”,被告知为“提前一个月申请”,这条款未明确区分是试用期还是正式员工;并在合同的“附加”中又有“特别约定”说明要“提前一个月”且未说明是试用期和正式员工。请问在劳动法中,有写明试用期内辞职是只要提前三天。在这样的合同签订后,如果在试用期辞职,到底是按合同来算还是按劳动法来算??求各位帮我分析分析~~~~
那意思是,我在试用期只要提前三天辞职即可,他们的规定不论怎么写,都是无效的?
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