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证明的开具,接近一个月原单位都不能提供给我

我于1月27日向一国有企业提出离职申请,各部门领导也都同意,由于接近年关,面临春节假期,便被推迟到2月16日,我原以为2月16日可以办理好离职手续,没想到那只是可以办理离职的日子,意思是2月16日以前都无法办理离职,现新的公司要我尽快提供离职手续以便入职签合同,但苦于原单位拿改制这样的理由来推迟,必须等到下周1,即2月28日才能拿到相关手续。

问题来了

1 如果因为原单位不肯开具我离职证明导致我丢失了现有的工作,原单位是否应承担相关损失和责任。

2 在2月16日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我亲眼看见人事已经将盖好公章的离职证明开好,但人事说手续没办完全,目前不能给我。请问这样做是否合理,因为看过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 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PS ,1月27日已经打出了辞职报告,各部门领导也都签字同意了。

你对法条的理解基本是正确的,但具体到你的问题却还有待商榷:
1、即使你1月27日打出的辞职报告各部门领导都签字同意了,也不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可以立即拿到,同样可以解释为各级领导同意了你辞职的意向,但具体手续在履行了《劳动合同法》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义务届满后再办理。
2、公司在2月28日向你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者终止劳动或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人事已经将盖好公章的离职证明开好,但人事说手续没办完全,目前不能给我。”既可能是托词,也可能是事实。因为2月28日距你提交辞职报告期满的2月26日仅有两天时间,故可以不承担延误出具相关手续导致你丢失现有工作的责任。
3、你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想法,是因为你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识模糊,甚至存在误区。你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未必会得到支持,原因不再赘述。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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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02

34、离职证明怎么开?

第2个回答  2011-03-09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并没有规定,如果不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就辞职就会有什么后果,其实这就是劳动合同法的灰色地带了。在罚则里,只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那将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但没有提前三十天的话,也未尝不可的。那这个主要就要看劳动者本人的职业道德了。
你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第3个回答  2011-03-09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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