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3款之规定,员工以书面形式要求企业按《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进行经济补偿,并按《劳动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可是现在距企业收到《辞职通知书》已20多天了,企业仍拖着不办辞职手续怎么办? 本人目前仍在企业正常上班,我能否因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解除劳动关系,辩解投递的《辞职通知书》已无效?(我想让企业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或仲裁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之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提前三十日向企业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企业应在30日内给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企业受到《辞职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未员工办理相关手续。劳动者可主动与企业负责人沟通咨询办理,拒不办理的,劳动者可向工会、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监察大队反应,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此条款来辩解投递的《辞职申请书》无效,不能获得法律支持。
劳动合同法是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双方都应该尊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鼓励员工和企业在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地再通过另外仲裁、上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