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2009年11月10日入职一家酒店工作,当时这家酒店正在筹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到2010年2月9日,也就是这家酒店正式工商注册的日期,所以合同落款也是2010年2月10号。现在本人与酒店发生劳动纠纷,今天我去仲裁,相关人员要我以酒店正式注册日期提交相关材料,这样就牵扯到一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险的补缴(我在工作期间单位没有为我缴纳保险);
2、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如果以那个日期申诉的话就不存在2个月的双倍工资了。
3、加班费的问题(我每周是做六休一,每天8小时);
4、年假的问题,我12月7号离职的,要是按照合同注册日期就没法要求单位补年假了;
如果是按照仲裁要求的日期的话,我就有很多东西要求不到了,我问仲裁之前的怎么办,他说要我去法院;那这样就很麻烦了,本来不是很多钱还要拆分两部分,请各位法律界的人士帮我分析一下,就我目前的情况,怎样做比较合理。
ps:我听说可以仲裁驳回后就可以去法院,我在想既然仲裁管不了之前的,那怎样让仲裁给我全部驳回了,我直接去法院,那样就比较省事了,不知道这个想法合适不,谢谢大家指教!
1楼的回答太棒了 很专业 去法院起诉的话是不是比仲裁更复杂 我挺想走仲裁程序 我可否在仲裁的时候将出资人列为被申请人 从而让仲裁把开业时间算在发生劳动关系期间在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