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筹建期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

本人是2009年11月10日入职一家酒店工作,当时这家酒店正在筹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到2010年2月9日,也就是这家酒店正式工商注册的日期,所以合同落款也是2010年2月10号。现在本人与酒店发生劳动纠纷,今天我去仲裁,相关人员要我以酒店正式注册日期提交相关材料,这样就牵扯到一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险的补缴(我在工作期间单位没有为我缴纳保险);
2、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如果以那个日期申诉的话就不存在2个月的双倍工资了。
3、加班费的问题(我每周是做六休一,每天8小时);
4、年假的问题,我12月7号离职的,要是按照合同注册日期就没法要求单位补年假了;
如果是按照仲裁要求的日期的话,我就有很多东西要求不到了,我问仲裁之前的怎么办,他说要我去法院;那这样就很麻烦了,本来不是很多钱还要拆分两部分,请各位法律界的人士帮我分析一下,就我目前的情况,怎样做比较合理。
ps:我听说可以仲裁驳回后就可以去法院,我在想既然仲裁管不了之前的,那怎样让仲裁给我全部驳回了,我直接去法院,那样就比较省事了,不知道这个想法合适不,谢谢大家指教!
1楼的回答太棒了 很专业 去法院起诉的话是不是比仲裁更复杂 我挺想走仲裁程序 我可否在仲裁的时候将出资人列为被申请人 从而让仲裁把开业时间算在发生劳动关系期间在内呢?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26
你可以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把酒店经理(法人)列为被申请人而不是酒店。这样就符合劳动争议不予受理条件的第二条:主体不适格。(你可以和仲裁委说明,就是来要《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仲裁委会给你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拿上《通知书》你就可以去法院起诉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10-31
  单位筹建期还未办理公司登记,不具有公司法人身份,不是合格的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以单位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但可与公司设立人先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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