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19条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因此,“试用期”是选择使用的,即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工资由企业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能低于《劳动法》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参考资料:http://www.jincao.com/fa/law12.s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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