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纠纷

我遇到的事情是这样的,现在甲乙还有我三个人。甲在九几年的时候欠乙15000,然后甲没有钱还,于是将一个有房产证的房子上面估价是15000的这样的一个房子当抵押给了乙。他们之间签订了协议,有文书上。房产证上的名字没有改,仍然是甲,也没有过户给乙。后来乙因为需要用钱,又把这个房子卖给我,当然还是15000的价钱。于是这个房产证转移到我的手上。经过十年的光阴,现在村里新农村建设,原来的房子因为前后通了路,地理位置极好,房产价值也在提高。于是,甲现在开始想要要回这个房子,这个房子买的时候很破旧,我们还进行了精装修。甲提出说,他有这个房子的土地证,还扬言年底我们不腾房,他要收回土地,直接用推土机推翻我的房屋。我现在如何维权,这样的甲乙我三方关系,我能申请过户吗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对此缺少监管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是引起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审理此类案件应考虑到个案情况,做出不同处理:第一,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立足调解,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第五,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追问

能不能就我遇到的这个三角关系进行详细的分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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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0-30
农村房屋的买卖我们需要注意几个前提,如果买方是城市户口的不能购买。需要去办理相关的土地证,房买卖要签订农村平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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