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09-27
你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上条款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中没有以上的某一项内容,或者某一项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该及时向单位提出,以免在今后的工作中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17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些事项不是劳动合同中的必要内容,但是一旦在合同中出现,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必须遵守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