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公司的工作任务是否合理。
但是,一般每天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四小时,且公司没有安排调休就是违法,劳动者可以主张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且,如果劳动者正常上下班,无法完成工作量,公司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然后再不适应工作,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劳动者主动加班完成任务,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即默认公司同意劳动者加班,公司应该安排劳动者调休或者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作为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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