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不给加班费,酌情给予补假,是否合法?

公司刚刚给我发了劳动合同,合同有一下条款。
“员工超出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公司予以酌情补假。”
之后就再没有提到加班工资之类的问题。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我应该如何处理。

法定休息日(周六周日)加班不给加班费给予调休符合劳动法。
法定节假日(如春节,五一,国庆等)加班不给加班费给予调休违反劳动法。
法定节假日不可以用补休代替加班费,必须按不低于平时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平时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平时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但被安排调休的除外。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平时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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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10-22
现在就是这样的,有很多的不合法但是为了人工作就只能是这样的。象你这样的,可以理解为调休,但是这毕竟是不合法的。
第2个回答  2007-10-22
劳动法规定,公司安排劳动者加班超过法律规定的正常劳动时间的,公司应支付员工工资150%的加班费,公司在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应该提供补休,不能提供补休的,需要支付工资的200%作为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大年初一--初三 十一---十月三日等等)不管能不能安排补休,都应支付劳动者300%的工资

你们公司的规定显然不合法,你应该如实向领导反映,或者在正式劳动后,在申请仲裁(劳动之日起60日内)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7-10-22
我觉的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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