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样。根本的区别在于所有权不一样,造成权利范围也不一样。 民法通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就是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的理论,国有企业对企业的财产没有所有权,但享有经营权。全民所有制企业享有的经营权的具体内容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从民法理论上说,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 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根据国家的授权而产生,是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一种体现。 第二, 国有企业经营权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 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客体,是国家授予国营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四, 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内容,是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授权范围内的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是一种独立财产权,它与所有权极为相似,都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内容。但二者却有本质的区别。所有权是自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的权利,能独立存在,不依赖于其它权利。而国营企业经营权是国家财产所有权派生的,依赖于所有权,是国家赋予的。国有企业享有财产经营权,但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另一重要区别在于处分权的不同,所有人的所有权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能,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交由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仅在授权范围有一定的处分权,国家没有授权的,国营企业不能处分企业的财产。国有企业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企业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授权范围内的处分权,国有企业具有的这几项权能总括起来为经营权,属用益物权,非所有权。 国有企业的经营权不能等同于资产所有人的所有权。国有企业在以下诸方面应当听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的决定: 一是国有企业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制定,或者由国有企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批准。 二是国有企业可以自行决定企业的事项,但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需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决定。 三是国有企业可以自行决定企业的人事安排,但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需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委派和更换。 四是国有企业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五是国家授权投资部门或者国家授权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劳动群众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有人是劳动群众集体。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所有制企业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享有经营权,即对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亦不等同于资产所有人的所有权。集体所有制企业在重大事项上应当听从企业所有人的决定。作为企业所有人的劳动群众集体和它授权的机构有权决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重大事项,包括:确定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任免企业负责人,做出重大经营决策,决定职工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重大问题。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劳动群众集体社会性支出。劳动群众集体和它授权的机构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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