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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如何解释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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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建议 2016-01-26
这是关于执行被执行为需要过户财产的执行规则,本条主要被执行人转让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与汽车等特殊动产时第三人(买受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的只要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转移财产所有权人民法院就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如果第三人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这些财产,并且没有过错(主要时不要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时,人民法院不得对这些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措施。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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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08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比如购房者,让房东办理过户手续,一直以工作忙没时间拖延,或常年出差,遇不到一起。或找不到人,没法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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