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理解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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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22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它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解查封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和解。所谓解查封就是,债务人和债权人,通过某机构或个人的垫资,将房屋解除查封恢复正常状态,从而重新获得新的资金,以便偿还债务。

扩展资料:

解查封流程

①见人、见证件、见房子、见律师;

②查征信、查涉诉、查执行、查网签、查公司、查房档、查官非;

③见上家,确定金额;

④签署协议、做借款公证、做委托、押证件、押还款卡测试网银、关手机银行;

⑤如有必要,可控制下房子;

⑥提前和渠道讨论设计回款方案,不留户不切户;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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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8-22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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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17
  此项为法律条文中常见的“兜底条款”,是涵盖了无法全面列举或不能全面列举的各种其他情形,以便于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新发现、新事实可以援引该项条文,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1
关于2004年10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此项为法律条文中常见的“兜底条款”,是涵盖了无法全面列举或不能全面列举的各种其他情形,以便于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新发现、新事实可以援引该项条文,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审判。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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