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辞职的时候,只是当天提交辞职报告,公司各部门主任签字确认之后即可走人,工资奖金照发。记得当时合同上也是写的“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但是未注意是否是提出辞职后的30天内必须处于在职状态的条款规定。最近我妻子因与上司不合提出辞职,递交辞职报告后第二天就以请假为由不去上班了,其上司之后一周内不停打电话说提出辞职后必须再干满一个月才能走人,否则就要扣当月和上月的全部工资(合同中未体现此条款,而且她的上司一再强调是公司规定),请问其公司规定是否合法,是否该扣工资?
求法律的大大解释“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与“提出辞职并递交辞职报告后,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必须再在岗位上干满三十日才可离开”的法律意义是否一样?简单说,法律上的提前三十日与提出后必须再做三十日是否等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