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这实际上是向人们明确宣明:物权法所保护的物权应当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认可是权利人得以享有并行使物权的前提。
反过来说,如果一项对物的权利并没有被明文规定在相关法律中,也没有经过法律的认可,那么它就不会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至于说违反法律规定而对物取得的权利,其本质上根本就不是物权,所以就更不会受物权法的保护,判断违章建筑是否会受物权法保护,显然应当建立在这一基点之上。
扩展资料:
能够引起物权没立或者消灭的事实行为,举例来讲:如用钢筋、水泥、砖瓦、木石建造房屋或者用布料缝制衣服,用木料制作家具,将缝制好的衣物抛弃或者将制作好的家具烧毁等等。
本条规定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就是指房屋建成之时、衣眼制成之时、书柜完成之时或者衣服被抛弃之时、书柜被烧毁之时,这些物的所有权或为设立或为消灭。
这些因事实行为而导致的物权的设立或者消灭,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而不需要遵循一般的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即生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