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物权法》第15条的理解

《物权法》第15条的理解《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请稍作详细叙述 谢谢

这个是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分条款哈,一般而言合同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但是这里和是看成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只能在登记时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比如一物二卖等等别的原因,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就不是一个问题,应该加以区分,合同一经成立,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产生的,不必然和登记联系在一起。登记是针对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它与物权是变动联系的,登记并不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变动行为所采取的公示方式,如果当事人之间仅仅就物权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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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28
不管物权是否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除15条规定的那几个除外,合同自成立时发生生效效力.物权行为效力与合同效力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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