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我母亲和台籍继父在大陆登记结婚,(继父台湾有多名儿女)而我也改姓随继父姓,作为养子,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1994年继父(祖籍福建龙岩)把他婚前的房产(郊区,一直是我在居住)赠送给母亲一半,办理公证和过户手续。2002年母亲把户口迁到台湾。2008年5月继父把他那一半全部赠送给我母亲,并经公证处公证和办理相关过户手续。2012年4月母亲回到大陆,因母亲身体不好,决定把房子全部赠与给我,并到公证处公证,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注明是独有房产)。2012年8月,继父台湾的儿女要大陆的房子,并以继父(继父已经老年痴呆)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请问大陆的法律和台湾的法律就因房产赠与超过四年,赠与人还有追诉的权利吗?我大陆的房子能被他们台湾儿女讨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