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湾籍人在大陆房产纠纷

1993年我母亲和台籍继父在大陆登记结婚,(继父台湾有多名儿女)而我也改姓随继父姓,作为养子,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1994年继父(祖籍福建龙岩)把他婚前的房产(郊区,一直是我在居住)赠送给母亲一半,办理公证和过户手续。2002年母亲把户口迁到台湾。2008年5月继父把他那一半全部赠送给我母亲,并经公证处公证和办理相关过户手续。2012年4月母亲回到大陆,因母亲身体不好,决定把房子全部赠与给我,并到公证处公证,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注明是独有房产)。2012年8月,继父台湾的儿女要大陆的房子,并以继父(继父已经老年痴呆)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请问大陆的法律和台湾的法律就因房产赠与超过四年,赠与人还有追诉的权利吗?我大陆的房子能被他们台湾儿女讨要吗?

看了您提供的情况,回答如下:
1、因为房产属于不动产,且房产在大陆,要依据中国法律管辖,不适用台湾法律;
2、房产的原所有人为您的继父,您的继父自己是有独立的处分权的,且通过几次做过公正的赠予后才过户到您的名下,现在您就是该房产合法的产权人;
3、即使您继父的孩子提出您的继父患有老年痴呆,在诉讼中他们也要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在1994年及2008年您的继父就已经患病,病情严重到神志不清;
4、从您继父把房产过户给您的母亲,再到您的母亲把房产过户给您,这几次公证的公证书您都要做为证据提交给法庭,这对您来说是很有力的证据,有必要的话可以请办理公证的公证员出庭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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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8-17
目前是不行的,因为你母亲还在世,且已经属于你母亲的个人房产。赠与你了之后,你母亲的其他的养子女,就无权讨要回去。对于诉讼时效问题是二年,要看你养父赠与你母亲时,他们是否也知道,是何时知道?
纵横法律网-福建成毅律师事务所-周赵平律师
第2个回答  2012-08-14
按你说的情况看,你的房子他们是要不去的。及时现在继父是老年痴呆,也证明不了当时是老年痴呆。都是经过公证的,可以完全相信他的行为能力。就是你继父现在要你的房子,都要不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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