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湾人离婚后大陆房产的问题

大家好,请教一下!我的朋友是台湾人,04年按揭在大陆买了一套房产,产权证上只有她一个人的名字.07年她和先生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中并无提到大陆这处房产(只是对台湾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她先生知道这处房产,并口头同意将这处房产给她).

想请教两个问题:
1)现在她前夫对这套房产是否仍拥有主张权,就是说可以去大陆有关机关要求分割此房产?

2)如果现在要对大陆的房产进行买卖或抵押是否需要她前任丈夫的签字同意?(因为当时买房的时候是需要她前夫签字的,但产权证上只有她的名字,她应该对这套房子拥有处分权吧?)

十分感谢 !
1)房产是在婚姻期间买的,但是是贷款购买,首付和银行贷款都是她自己支付的,请问这样前夫也可以要求分割么?

2)现在他们已经离婚,房产证只有我朋友的名字,再买卖这套房产还要她前夫签字么?

)现在她前夫对这套房产是否仍拥有主张权,就是说可以去大陆有关机关要求分割此房产?
:如果房产是在结婚前获得,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离婚不分割。如果是在结婚后获得,则属于共同财产,如离婚,要分割。当然无论哪种情况,在婚后所还贷款,男方有权要求分割。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项目并不是当然认为男方已经放弃权利,如果其根据实际情况主张有关权利,可根据离婚协议具体内容来衡量,如符合条件,可分割,协商不成,可诉讼。
2)如果现在要对大陆的房产进行买卖或抵押是否需要她前任丈夫的签字同意?(因为当时买房的时候是需要她前夫签字的,但产权证上只有她的名字,她应该对这套房子拥有处分权吧?)
:答案同上。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11-05
1、如果房产证是是你朋友的名字,那么不会在要求分割此房产。如果是他前夫的名字,那么会要求分割
2、不会,因为房产证是她的名字,那么她就是这个房产证的所有权人。
第2个回答  2008-11-06
答:
如果该房产被认定是您朋友以个人财产购买,她前夫便无权主张分割。如果该房产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那么她前夫有权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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