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请教一下!我的朋友是台湾人,04年按揭在大陆买了一套房产,产权证上只有她一个人的名字.07年她和先生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中并无提到大陆这处房产(只是对台湾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她先生知道这处房产,并口头同意将这处房产给她).
想请教两个问题:
1)现在她前夫对这套房产是否仍拥有主张权,就是说可以去大陆有关机关要求分割此房产?
2)如果现在要对大陆的房产进行买卖或抵押是否需要她前任丈夫的签字同意?(因为当时买房的时候是需要她前夫签字的,但产权证上只有她的名字,她应该对这套房子拥有处分权吧?)
十分感谢 !
1)房产是在婚姻期间买的,但是是贷款购买,首付和银行贷款都是她自己支付的,请问这样前夫也可以要求分割么?
2)现在他们已经离婚,房产证只有我朋友的名字,再买卖这套房产还要她前夫签字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