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讲座听后感

昨天学校组织了法制讲座,凌法官来讲的,主要内容是:防止青少年犯罪。讲到了上网对犯罪的影响。该怎么写呢?

一)自身预防
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尽管他们还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假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我们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当然,这需要和后面要谈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相结合,才能产生好的效果。
(二)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1980年联合国第三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理大会的有关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影响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搞好家庭预防,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父母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
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同时,这也是社会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一项工作,要提高婚姻质量,加强对父母(家长)的培养,不仅要提高这些家长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且要教会他们培养、教育孩子的方法。
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教训也是深刻的。武汉一酷爱玩网络游戏的16岁少年徐某,拿起菜刀向熟睡的母亲砍去,其目的是索要8000元钱。母亲的脸、腰上被砍了6刀(后经抢救脱离危险)。当他逃离现场时,母亲还追着喊:“伢,你把毛线衣穿上,莫冻着了!”(26)可怜天下父母心!这都是娇惯、纵容种下的苦果。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们如何做人,经常观察、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事,结交什么人,要平等地与他们沟通,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专横。对于失足、犯错误的孩子,更应给以家庭的温暖,绝不可弃而不管,放任自流。
3、教子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规定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教育义务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职责,但并未规定父母教育不力所应承担的严厉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我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9条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责令其严加管教”,但不管教怎么办?尤其是对父母已经离异(且已另外组合新的家庭)的孩子。法律应增加规定教子不力的“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英国就有“孩子逃学、父母坐牢”的做法。一位母亲因为女儿经常逃学,而被判监禁60天,她上诉后,尽管刑期减半,但仍要执行30天的监禁。(27)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有委员就曾提出建议:针对青少年犯罪,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加入对父母的处罚条文,以督促父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28)看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很有必要。
(三)学校预防
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在《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第10条中写到:“学校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大,儿童的发育成型有许多年是在为了满足他们的教育和社会化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中度过的。……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元性和个人的亲密关系,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笔者以为,学校的教育工作应该主要做到:
1、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抓好素质教育和品德教育。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1款)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做法,真正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学校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传道”是第一位的。学校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培养学生有一个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做一个高尚的人;然后才是“授业解惑”,传授各种知识,增强将来为社会服务的本领。那种只“授业”不“传道”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我们尤其应注意抓好“后进生”、“双差生”的教育。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一般来讲,这些只是一些方面、一时的“差”,并不代表全面、永远的差,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和教育,他们很有可能成为“先进生”,成为将来对社会有益的人 或者国家的栋梁之材。
2、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尤其注重教师政治素质和师德的培养。
“为人师表”!教师对学生的模范表率和影响作用是非常大的,有些影响是终生受益的。这方面不乏其例。要想使学生懂法,教师必须先学法,要想使学生做好人,教师必须先做好人,这就是:“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这须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我国现已开始实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应大胆改进教师制度,使教师能进能出,对那些品质低劣、不能为人“师”的人,要及时将其淘汰出局;对于那些歧视学生,动辄体罚学生的教师,要予以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
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法制课要作为必修课,配备专门的法制课教师,不仅要搞好课堂教学,同时还要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丰富多采的法制教育活动。笔者作为三门峡市依法治市讲师团的讲师曾被邀请到学校给青少年讲法制课,结合自己所办案例和青少年生活实际进行讲解,反映效果良好。通过这些法制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纪守法。
(四)社会预防
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黄色”、“灰色”和“黑色”这“三大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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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28
参考资料:一、因网络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原因分析 1、未成年人的经济条件无法满足其上网需要。通过了解,绝大部分被告人沉溺于网络游戏不能自拔,网络游戏又称“网络海洛因”,具有很大的瘾性,对于自制力较差的未成年人更是难以控制。而上网需要大量的金钱。在被告人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自身的好逸恶劳,经济上无法满足其上网需求的情况下,通过抢劫、抢夺、盗窃等简单的暴力犯罪,快速便捷的获取金钱自然成为了他们的第一选择。 2、暴力网络游戏的泛滥导致被告人行事冲动。青少年身处于身心发育期,对新事物有强烈的好奇心和模仿意识。网络游戏的暴力信息对懵懂无知的青少年来说,如同漩涡一般,一旦不及时有效的引导,很容易导致其被吞噬其中,难以自拔。特别是一些充满暴力的网络游戏,简直可以称作暴力犯罪的练习教材。一旦习惯了网络游戏中的残暴行为,只要在现实中遭遇矛盾冲突,他们往往就会自然而然地按照游戏中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3、网络色情信息的影响导致被告人误入歧途。14至18岁的年龄,是未成年人青春期最盛、最活跃的阶段。网络的色情信息对精力充沛、春心萌动的未成年更是极具强烈的刺激性,因此,一旦深陷其中谅有可能导致性侵害的发生。 4、有关部门对网吧监管不力。由于有些青少年家里经济条件有限,无法给予其提供在家上网的条件,到外面网吧上网成为了其唯一选择。由于利益的驱动和部分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使得网吧的未成年人准入机制形同虚设,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现象屡禁不止。正是这样现实状况导致未成年人能够脱离了家庭、学校和社会监管和控制,进入网吧上网。在失去家庭、学校和社会的保护的情况下,这些未成年人极容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侵蚀和网吧里不良社会青年的诱导,走上犯罪道路。 二、预防和控制因网络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日趋严重,必须要痛下决心,彻底的进行整治。针对因网络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提出以下对策。 1、家庭方面 网络是把“双刃剑”,作为父母一方面要加强对子女使用网络的控制,发现不良苗头要及时与子女沟通,防范于未然。另一方面,对网络也不能一味的排斥和堵截,而是要正确引导。对于经济条件好的家庭,家长可以与子女一起接触网络,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引导他们养成正确使用网络的良好惯。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家长可以与其他具备上网条件的单位和家庭沟通,在控制范围内,适当的给子女接触网络的机会,满足其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心。 2、学校方面 学校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监管人,对学生接触网络问题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近年来学校对学生上网问题作了较多的工作,但是效果并不明显。主要表现在说教多、监管少,建议多、落实少,未能在根本上解决问题,网吧里穿着校服的学生依旧随处可见。因此,作为学校,一方面要进一步探索更生动和直观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另一方面,要加大检查力度,定期组织老师到网吧,特别是学校附近的网吧进行查看,及时发现问题。同时,加快校园绿色网吧建设,为学生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上网环境。 3、行政管理方面。 网吧问题成为了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根源,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不严,违法不究有着重要关系。因此,必须要着眼与控制和减少该犯罪新根源,加大对违法网吧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一些不按有关规定经营,严重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网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法,对其实行“一次性死亡”的制裁,坚决关闭取缔。同时,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黑网吧”及接纳未成年人和超时经营的网吧,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4、社会方面 随着社会的转型、体制转轨和开放程度的扩大,青少年受价值观多元化的影响,缺乏精神支柱和主流思潮,一些不良的风气和不健康思想,如享乐主义,金钱至上,急功近利等错误价值观念充斥于未成年人之中。许多青少年不愿读书,不愿工作,养成好逸恶劳的习惯,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危人群。因此,整个社会必须加强对未成年人关爱,积极引导他们走上正途。要加强对辍学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尽可能的劝说他们重新回到学校;注意加强对无业青年的关心,为他们提供学习培养机会,使其可以有一技之长用于谋生;各社区、村委会要加强对本辖区留守青少年和问题少年的关心和爱护,防止他们破罐子破摔,让他们感受到集体温暖;针对在校学生,应加强对校外教育的管理,要将校外教育象学校教育一样纳入政府的日常工作,统筹规划,加快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加大对校外教育的资金投入,重视校外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关爱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5、司法方面 (1)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做好对因网络原因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的审判教育工作。要讲究审判艺术和效果,坚持寓教于审。庭前到看守所与被告人促膝长谈,解除其内心的困惑,疑虑,帮助其寻找违法犯罪的根源;在庭审中,应以“情”触动其内心的良知,以“理”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法”引导其对引发犯罪的根源的深刻认识,增强其内心对判决的认同感;宣判时,结合判决以“劝勉词”的方式对进行未成年被告人教育,详细讲解判决的理由和根据,耐心听取其对判决的意见,确保审判效果。 (2)加强审判职能延伸,做好对因网络原因引发的未成年犯的回访教育。对于因网络引发犯罪的未成年犯,应建立判后帮教回访档案,由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到未成年犯所在的服刑场所、学校、家庭了解其是否正确树立正确对待网络的观念,当前接触网络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止他们重蹈覆辙。 (3)积极参与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机制。预防未成年人司法机关责无旁贷。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审判中典型案件等审判资源,加强网络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学校、农村,以板报、宣传漫画、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文艺汇演、模拟法庭、以案说法等形式,将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寓于中生动的载体之中,确保未成年人能够通过这些警示教育,防微杜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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