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在一个公司工作了3年,今年公司裁员,跟我们补了三个月的工资,但是我发现公司这3年来跟我们交纳的社会保险一直没有按我的实发工资基数来缴纳,我的平均工资是3000一个月,但是公司之前跟我缴纳是社会保险一直是按1000一个月的基数来缴纳的,我觉这将影响我以后的养老保险领取的利益,我能不能向法院申请公司补回我这3年来没有按我工资基数来缴纳社会公司应当承当部分的差额。
谢谢!
谢谢,你们的解释,但是前两天我找劳动仲裁厅申诉的时候,他们仲裁员说我的申诉时效已经过了,跟我说劳动申诉时效只有两个月,就是要申诉的话也只能申诉我最后两个月的保险补偿的问题,之前两年的保险补偿申诉期已经过了,跟他们沟通过程中明显就感觉到现在的劳动部门偏袒资方的意思,感觉这样申诉的意义不大。不知道现在还有什么办法没有?
参考资料:,《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