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组织结构调整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该如何对我进行经济赔偿。

我于2009年在一家外企就职,职务是销售工程师,至今3年零1个月,2012年我的销售业绩突出,提前1个季度完成任务,身体也无重大疾病,只是跟新上任的销售经理有意见不合,2012年12月18日上午,销售经理找我谈话,说于2013年1月31日终止和我的劳动合同关系,理由是“公司组织结构调整”,并暂停了我12月18日以后的业务报销,禁止我参与与公司相关的业务活动,并由人事部跟我协商赔偿事宜,我同意,后期又以邮件形式以公司结构调整的理由告知我并抄送给了人事部的相关负责人及销售大区经理,相当于书面形式,后来人事部负责人跟我打电话沟通,发放我2012年的奖金和2012年12月以及2013年1月的工资,并给我3个半月的经济补偿,不知这样是否合理?
公司以组织结构调整的这种方式终止有业务能力的员工合同是否违法?
我应该怎样去申请更多的赔偿,2013年至少我会有好几个月去找一个适合我的职务,现在也经济萧条,挺危机的,希望大家帮帮忙,先谢谢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司可以以组织调整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1-06
既然你已同意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接受了公司的补偿方式,那么你现在还能提什么要求呢?只能与公司沟通,看公司能不能看你目前的生活情况给予一些补偿了?否则没其它办法了呀。
第2个回答  2013-01-06
1. 公司的处理是合法的。
2. 组织结构调整的理由不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内,所以公司给了你3个半月工资补偿,并且提前30天告知了你。
3. 申请更多赔偿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只能靠你自己与公司协商。毕竟法律只是用来保证公民最基本权利的。
第3个回答  2013-01-06
1、基于你已同意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接受了公司的补偿方式,应该系属于“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以“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给予你补偿,公司的补偿是正确的。
2、但,若你一开始不同意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与补偿方式的话,公司不可以按“第四十条(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进行解除。
原因:“结构调整”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争议;就当是属于,也应与你商量变更劳动合同。
所以,一开始你不同意的话,公司只能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但你有权要求继续劳动合同;若你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公司应该支付赔偿金:3.5*2=7个月的工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