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或有负债有哪些

如题所述

常见的或有负债主要有:  (1)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由于急需资金,企业用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如果该票据将来到期日付款人或承兑人因故不能付款,贴现者即成为第二债务人,负有代为偿付票据款的责任。这样,在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后,就会产生一项或有负债。这种潜在债务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作为企业来讲应给予合理估计。  (2)未决诉讼和仲裁形成。作为被告(或当事人)一方,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仲裁)结果公布以前,构成一项潜在的义务。这是典型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引起的损失及负债,往往对企业威胁很大,应特别引起注意。  (3)债务担保。企业以自有的财产作为抵押品为其他单位担保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如果其他单位不能偿还借款,则企业应以作为抵押品的财产承担为其他单位偿还借款的债务,从而形成了企业的一项或有负债。  (4)产品质量担保债务。企业售出附有保修期的产品后,在保修期内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则应负责修理或退换。也就是说,企业在售出附有保修期的产品后,形成了一项或有负债。  (5)追加税款。税务机关有审核企业申报的各项税款后,根据对企业掌握的情况,认为有些项目可能要追加课征,但情况复杂,尚未查实定案,这就形成了企业的一项或有负债。因为一旦税务机关决定追加课征,企业就要承担纳税的经济责任。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25
1.首先是确认。

  
对于损失性或有事项引起的义务,应明确其是否符合三个条件: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或有事项引起的义务能够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应确认为一项负债,作为“预计负债”列入资产负债表,相应的或有损失列入利润表。不能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义务,作为或有负债,不能在表内予以确认。

  

对于收益性或有事项引起的或有资产,按照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能予以确认。但当或有收益基本确定能够实现时,应作为资产单独确认。

  

2.其次是计量。

  
对于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预计负债进行计量时,其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

  
对于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资产计量时,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3.最后则应注意披露。

  
表内披露。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即预计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相应披露;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即在资产负债表中,对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分开来,以“预计负债”项目单独列示,单独反映。在对或有事项确认负债的同时,应确认一项支出或费用,这项支出或费用在利润表中不单列项目反映,而是根据该支出或费用的性质,与利润表其他支出和费用项目(如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合并反映。如果企业基本确定能获得的补偿,企业在利润表中反映因或有事项确认的支出或费用时,应将这些补偿预先抵减,同时,单独确认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相关项目中反映。

  

表外披露。表外披露即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表外披露有三种情况:

  
(1)预计负债的披露。对于已在表内披露的预计负债,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性质、形成的原因及金额。

  
(2)或有负债的披露。或有负债无论作为潜在义务,还是现时义务,均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因而在报表项目中不予反映,即不进行表内确认和披露。但是如果或有负债符合某些条件,则应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或有负债表外披露的基本原则是,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一般不予披露。但经常发生或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即使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极小,也应予以披露,以确保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足够充分和详细的信息。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该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原因。

  
(3)或有资产的披露。或有资产作为一种潜在的资产,在报表项目中不予反映,即不进行表内确认和披露,同时也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资产披露的内容,通常只需披露或有资产形成的原因、预期对企业产生的财务影响等。或有资产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在进行或有资产披露时,应特别谨慎,不能使会计信息使用者误以为所披露的或有资产肯定会实现。
第2个回答  2020-12-28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