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一个问题

网上看到很多讨论不定时工作制的帖子
其中有些称,用人单位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请问这种说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也就是说这种说法是根据什么法律法规的哪一条得出的结论?还是说这是一种忽悠人的说法?
例如这个员工一周上班时间达到80个小时,远超40或44个小时的周工作时间标准;或者一个月上班300个小时,远超167个小时的月工作时间的标准,单位拿着不定时工作制说事儿,号称反正是不定时工作制,干多长时间都是应该的,是否合法?(肯定是不合理,但是否合法呢?)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特定岗位,工作时间难以确定,所以普遍这么理解吧。
  具体的细化规定在各地的工资支付规定里,对于不定时工作制,通常只规定法定节假日工作要支付三倍工资,而没有提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工作的问题。

  举几个例子: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http://www.bjld.gov.cn/LDJAPP/search/fgdetail.jsp?no=1705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十四条是一般工时制,十六条是综合工时制,十七条就明确针对不定时工作制度作了排除规定。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http://www.12333sh.gov.cn/2009wza/zcfg/06/200912/t20091229_1105475.shtml

  十三、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很清楚,只有法定节假日要给。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http://www.law-lib.com/lawhtm/2004/87459.htm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第十九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十八条一般,十九条综合,二十条不定时,针对不定时也只是在法定节假日有加班费。

  确实没有明确的写“不定时工作制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但是不用支付加班费,实际效果上就是无限制。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5-09
你好,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有的企业比如季节蔬菜加工企业,只要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是可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的。追问

你好,我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这种说法出自哪个法律法规的哪一条,如果您知道的话请告知

追答

【综合工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六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句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弹性工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五条规定:不定时工作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取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别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2个回答  2021-04-14

何为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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