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如题所述

现实困惑

孙某在2010年5月份的时候应聘到某证券公司,在此他担任投资银行部经理,并与该证券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孙某每月的薪水为税前2万元人民币。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在2011年5月8日又续签了1年的合同。然而在2012年1月14日,公司为了长远的发展而作出决议,决定缩小公司的业务范围,主攻目前比较热门的证券,因此要撤销一些业务部门。就在当天下午,公司人力资源部贴出了通知某些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间、领取补偿金金额等事项的通知。总经理也在当天下午找到孙某,跟他说明了公司想要撤销投行部的一些具体安排,也表达了公司要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孙某考虑了一下,也同意了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天,孙某按照总经理的安排开始交接工作,1周之后,交接工作基本完成。但在孙某准备按规定领取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人事部门却说孙某是自行辞职,因此公司不会给他发放经济补偿金。孙某解释说是总经理出面对他说公司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自己本身并不想辞职,不属于自行辞职,可是公司人事部却坚持说孙某是自行辞职,孙某只好去找总经理对质,可是总经理却避而不见。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万元。那么,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答疑

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效力作出约定,当然也可以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合同关系即告消灭,当事人之间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解除劳动合同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劳动合同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给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证劳动者丧失工作后,在找到下一个工作之前,能够维持生活。

本案中,证券公司为了发展的需要,决定撤销某些营业部门,并通过人力资源部表达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也张贴了经济补偿标准。公司总经理与孙某的谈话表达了公司想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这表明,公司向孙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孙某在经过考虑之后,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但是双方并没有立即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在孙某工作交接基本完成之后,公司却改口说由于孙某是自动提出辞职,所以没有经济补偿金,这么做不仅不守诚信,也违背了与孙某达成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公司应当按照协议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为孙某移转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经济补偿的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证券公司应当向孙某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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