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遇到拆迁很难获得补偿。
小产权房是指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房主需要用产权证来证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小产权房是不能交易上市的。
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很多。小产权房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在购买过程中出现合同纠纷难以得到等同保护与开发,建设过程中缺少监管,其质量问题出现的概率要高过商品房,而因为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对房产价值影响很大。若遇国家拆迁, 很难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
扩展资料:
对小产权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解释,目前面临整治的小产权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种。
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第一种和第二种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参考资料:
对于小产权房在拆迁过程中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赔偿,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拆迁安置赔偿的利益,只能由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2、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赔偿”的规定。
扩展资料:
“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效力: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参考资料:
购买的小产权房是否有大的房产和土地证,如果有拆迁的话应有赔偿,如购买合同内未注明此项,可与房东联系补充(因为他会得到赔偿)。
如全无证件国内大多数对此开发商都会有一定补偿,这可与拆迁的所属开发商的协商解决。
拓展阅读:
一、小产权房遇到拆迁很难获得补偿。
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很多。小产权房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在购买过程中出现合同纠纷难以得到等同保护;开发 建设过程中缺少监管,其质量问题出现的概率要高过商品房;而因为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对房产价值影响很大;若遇国家拆迁, 很难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
因此告诫市民,不要一味看重小产权房的使用价值和低廉价格,也要多考虑下法律风险和长远预期。
小产权房市场的存在,扰乱了地产市场,不利于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小产权房的发展导致了一些村镇集体土地的加速流失,使得土地的供应愈发紧张,变相推高了地价,也间接地推高了市场房价。
清理小产权房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虽然小产权房的确不合乎法律规定,但客观上已经有不少住户入住,如果连根拔起必然会触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清理工作必须分层次、视情况谨慎推进。
二、小产权房是否属于拆迁安置房。
小产权房不属于属于拆迁安置房,前者还没有得到国家的认可。后者属于二类经济适用房。
所谓的乡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
对小产权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解释,目前面临整治的小产权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种。
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第一种和第二种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从我们长期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实践来看,很多当事人在面对政府咄咄逼人的态势时,往往不知所措,错失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因此,当事人在遇到被征地拆迁问题时,一定要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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