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为公司不给我办理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要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呢?

我和公司在今年1月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承诺给我办理北京户口,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今天6月份我的户口指标批准了,我的户口落在双高,但手续需要在年底办完。我在5月份转正后,发现公司没有给我办理社保,我与公司沟通,公司回复说等我户口办理完才能给我缴社保。请问各位专家:公司的说法合法吗?另外,如果我以此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要支付违约金呢?
公司已经按承诺给我办理了北京户口,那么因为合同的解除,这个违约金的约定也会无效吗?会不会要求我支付其他的赔偿呢?另外,公司回复说等我户口办理完才能给我缴社保,这个说法合理合法吗?谢谢!

这种情况已经有成功的案例了,公司设定的违约金是无效的。办理户口只能做为公司的福利措施,不能因此设立违约金的。根据新劳动合同法你完全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违反了两条规定:1、试用期较长;这要看你签订合同的期限,如合同不足三年单位就约法了;2、单位应该从用工之日起为你办理社会保卫险。只凭第2条你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得到1个月的经济补偿。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9-22
1。《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 你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另外,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