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在今年1月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承诺给我办理北京户口,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今天6月份我的户口指标批准了,我的户口落在双高,但手续需要在年底办完。我在5月份转正后,发现公司没有给我办理社保,我与公司沟通,公司回复说等我户口办理完才能给我缴社保。请问各位专家:公司的说法合法吗?另外,如果我以此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要支付违约金呢?
公司已经按承诺给我办理了北京户口,那么因为合同的解除,这个违约金的约定也会无效吗?会不会要求我支付其他的赔偿呢?另外,公司回复说等我户口办理完才能给我缴社保,这个说法合理合法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