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人事部在我没确认的情况下,半途给我撤了辞职信,现在我到办离职信息了,他说我这个月工资没有。是不是可以投诉,拿回应得的工资。
就是她没有在我确认确实不离职的情况下可以私自撤走我原来交的辞职信这个说法的吗?
就是还没到离职的日期她就自己给我撤了我的辞职信,然后现在到我辞职的日期了,她说她以为我不辞职了,所以给我撤了我的辞职信,现在我要是离职了就相当于我自离,不给我这个月的工资合理的吗
就你叙述内容,回答如下:
一、你是啥年月日向用人单位递交的辞职报告,又是啥年月日要求用人单位给你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的?你没有细说,你说大家听。电话12333是全国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举报、投诉电话。
二、你只要依法履行了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辞职报告〔切记:要求用人单位在自己的“劳动者送达、移交(文书、材料)签收单”签上姓名和日期〕,你就应当在第31天自然日中止工作,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该予以办理(《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你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
《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你认为用人单位违法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书面举报或者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处理。或者,劳动者依法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对仲裁不服,劳动者还可以提起诉讼,将用人单位告到法院打官司(《劳动合同法》第77条)。
《劳动合同法》第77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