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有什么作用?

婚前比较重要的房子啊车子啊之类的写谁的名字不是就属于谁的?那还要婚前财产公证做什么用啊?期望回答!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若是财产的取得系在婚前,即便是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该财产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3-21
第2个回答  2007-08-22
1994年2月1日后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了,就算有“事实”也只是非法同居,不承认有结婚,所以不受婚姻法保护。

新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后)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注:不因婚后共同使用、共同管理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以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动产八年转化为共同财产,动产四年转化为共同财产这条已经失效)
房产是以房屋财产证的时间和结婚证的时间做对比,在结婚证前的视为个人财产,家电等以发票时间为准。

可以不需要公证,公证收费比较贵,一般是标的物价值2%
如果在婚后需要对某个财产进行婚后的夫妻约定,这个时候可以到公证处去公证~~(公证员助理建议)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7-08-22
新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后)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注:不因婚后共同使用、共同管理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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