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8年10月入职,前两天单位以工作态度有问题要辞退我(实际上是公司今年亏损严重,要缩减人员,想以这样的理由使我自动离职),要求我交接工作,我要求单位赔偿我4.5个月的补偿金,但是单位五分钟之后告诉我继续回去上班不辞退我了,后来我的部门经理告诉我,人力资源经理要求他在工作当中挤兑我,每月将我的绩效工资全部扣光让我自己离职,我听了之后很气愤但是不知道应该怎么做!
1、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现在全在我的手上,合同期限是从2008年10月1日-2010年9月30日,续签至2012年12月31日,续签有我的签字但是单位没有盖章,请问这个续签的合同还有效么?我可不可以要求单位赔偿我未续签的双倍工资?
2、公司名称于2010年3月进行变更,我手里的合同现在还是单位原来的名称,请问这有什么影响么?
3、我现在一天都不想在单位多待,如果我申请自动离职,可以要求单位赔偿我的都有哪些?
谢谢各位了!
没有公司的签字和盖章也生效?公司怎么可能会自己说合同是无效的呢?那不是等着让人抓小辫子么?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公司的行为违法,可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