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事业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至今已工作3个月,第一个月是培训,现在我想提前解除合同,该单位要求我缴纳两万块的违约金,并强调该聘用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不论是否提前申请,都必须缴纳赔偿金,这样的说法合法吗?请问,我只是咨询人事部相关人员,他们便给了我离职登记表,也不要求书面的申请书,为什么?
不需要。
单纯性违约金在组织部、人事部的文件中未见规定,但若属非编制、非公务员管理体制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造成单位损失并双方聘用合同有明确、具体约定的,应依约定。
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时解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甚至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