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拖欠两个月的工资,当时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后来又提出多次。今年向领导提出支取工资,领导给了一个月的拖欠工资,还拖欠一个月。后来几次提出辞职,今天在提出辞职时与领导发生口角,领导出言不逊,于是立刻辞职,回到家后,领导打来电话,说我的离职手续没有办,不给发工资,因为当时找领导要这些东西,领导说没有,现在又那这个当借口,
我想问一下:
我是不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不用写离职申请什么的,对了当初签订的是一个劳动协议
如果公司不同意全额支付给我工资的话,我是不是可以直接找相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如果需要投诉和仲裁的话,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补偿么,如果可以具体怎么补偿呢?
最后,公司触犯了什么法律,我该依据什么法律来保障我的权益,请写具体一些
万分感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