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判决离婚生效若干年后,发现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对方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有履行偿还我方债务的义务,而对方却因为家庭贫困而又拒绝履行偿还债务(也就是说家庭贫困是一回事,偿不偿还债务是一回事,反正他就是不履行偿还义务。)而我方在判决生效这段期间并无发现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问,如果若干年后发现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我问过律师了,对方有块口粮地,律师说口粮地是不可以当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对象的,所以我想问一下,如果对方另有娶妻,其妻陪嫁的共同财产是否可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对象?谢谢!
有限制。如果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如果双方都是法人或是其他组织,则期限为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