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国庆节假期为七天但是公司只给放三天,其余四天没有加班费,也就是没给任何补助,更别说国家的三倍工资,也不给补休,请问这样违法吗?我们应该怎么处理这事呢?
国庆节公司不放假违法国家规定,国庆节是法定节假日,依据劳动法应该放假。但如果该公司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不上班罚款,上班也没补偿”也是违法的,如果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需要支付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如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扩展资料:
如果公司既然不按规定放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劳动时间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组织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