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一审判决,履行期是10天,上诉期是15天,那么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履行期和上诉期是否累加计算

如题所述

判决书生效后才计算履行期。履行期和上诉期不累加计算。

如:被告 1 号签收判决书,从次日起即 2 号开始计算上诉期,16 号的上诉期满判决生效,17 号开始计算 10 天的履行期,到 26 号对方还未履行,26 号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

注:计算上诉期是以签收裁判文书开始计算日期的,而不是裁判做出之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扩自资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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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16
从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开始计算15天后,判决生效。从判决生效后10内,对方仍不履行判决内容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即从领取判决之日起15天+10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2个回答  2014-01-16
判决书生效后才计算履行期。
打个比方,被告1号签收判决书,从次日起即2号开始计算上诉期,16号的上诉期满判决生效,17号开始计算十天的履行期,到26号对方还未履行,27号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

注意:从被告签收判决书时间,而不是你方签收时间计算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4-01-16
首先对方收到判决书次日起计算上诉期,上诉期过后对方未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对方需按该判决履行相应义务,过了履行期对方未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拿着判决书到法院找一审法官或书记员拿判决生效证明,自己写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上生效判决就可以去立案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4-01-16
上诉期满后,如果没有上诉,则判决生效,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10日内是履行期,过了10日,没有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这样的话,最长应该是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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