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转发超500次可判刑是真是假?相关法律法规解读: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9日)联合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其中规定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司法解释今天开始正式实施。
原标题:诽谤信息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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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9日)联合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其中规定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司法解释今天开始正式实施。
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中明确规定,网络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网络反腐”中的发帖人,如果没有诽谤的故意,将免责。此外,有偿删帖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仍有偿发帖的单位和个人,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释》将于今日起施行。
利用他人原始信息毁名誉也构成诽谤
《解释》第一条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几种网络发帖行为属于刑法第246条中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即“网络诽谤”。
首先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其次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仍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也要以诽谤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的规定。
【解读】
“网络反腐”如非故意失实不构成诽谤
对于当前轰轰烈烈的“网络反腐”、“微博反腐”等行为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诽谤信息转发超500次将被追刑责
“网络诽谤”达到什么样的程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释》也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将会被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一年内多次实施“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定罪。
如诽谤信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以及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便可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解读】
“500、5000次”经过实证研究专业论证
对于点击、浏览次数和转发次数的制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考虑到转发信息会造成多人浏览该转发信息的后果,经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本项对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与被转发次数,在数量标准上作了区别规定。”
网上辱骂恐吓他人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孙军工表示,正式基于这点认识,《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按照《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也将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孙军工说。
除了在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按照《解释》规定,对于在信息网络上以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将按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公诉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自诉案件。这意味着,“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解释》对“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也做出了规定:即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消息来源于《央视频道-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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