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童叟无欺”、“缺一罚十”、“言则信,行必果”、“买卖公平”更是路人皆知的商业惯例。到了现代社会,世界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吸收,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遂成为企业经营的法律基础。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企业合同行为的基石
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由于它的超乎法律条文规范的抽象性,贯彻公平正义的精神以及随时间、空间而变化的不确定性以及补漏的法律功能,故有“帝王规则”、“帝王条款”之美称。它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为发挥着制约作用。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更是如此。按照王利明教授的表述,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确立行为规则、衡平、解释、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等五大功能。它的重要作用首先表现为降低交易费用,节省交易成本。交易费用是指为了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要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缔约的费用等。
追问这个在百度之前就有过,但是感觉不太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