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有“甲方出资培训或出资招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出资培训额和培训期间的工资。”
此后我10年出国参加培训,但是并没有和单位签订其他服务期协议。现在我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出辞职,单位说根据11年单位的新规定,需要我交纳高额培训费,请问这种情况下,我的培训费该不该交?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变通?
谢谢您的回复,我的合同是在新劳动法颁布之前协定的,08年(新劳动法颁布之后)进行了续签,但是内容没有变化。我看劳动合同法25条规定只有22,23条的情形可以约定承担违约金。可是单位并没有和我签订约定服务期的协议,原协议的一句话“甲方出资培训或出资招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出资培训额和培训期间的工资。”并没有约定服务期呀,我理解这一条是不是属于无效合同条款。谢谢!
追答首先,培训期间的工资应当照发;
其次,没有约定服务期,也不能无限延长服务期,应当定在一个较为合理的期限(视培训时间、费用、内容而定)。
谢谢!我理解,没有约定服务期,是不是可以视为不用交违约金,或者违约金有可以商谈的余地?因为我提出辞职时,确实不知道有违约金一事。
追答可以商谈,因为并没有约定,但是这一事项属于可以约定的部分,所以你可以和单位协商。
谢谢您的回复,我的合同是在新劳动法颁布之前协定的,08年(新劳动法颁布之后)进行了续签,但是内容没有变化。我看劳动合同法25条规定只有22,23条的情形可以约定承担违约金。可是单位并没有和我签订约定服务期的协议,原协议的一句话“甲方出资培训或出资招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出资培训额和培训期间的工资。”并没有约定服务期呀,我理解这一条是不是属于无效合同条款。谢谢!
谢谢您的回复,我的合同是在新劳动法颁布之前协定的,08年(新劳动法颁布之后)进行了续签,但是内容没有变化。我看劳动合同法25条规定只有22,23条的情形可以约定承担违约金。可是单位并没有和我签订约定服务期的协议,原协议的一句话“甲方出资培训或出资招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出资培训额和培训期间的工资。”并没有约定服务期呀,我理解这一条是不是属于无效合同条款。谢谢!
追答更正一下,目前没有新劳动法,2008年颁布的是劳动合同法,我不清楚“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中劳动合同里具体约定是什么,或是有没有附加条款,至于无效合同条款,这要看该条款是否违背劳动法侵占劳动者的权益。
追问我说错了,是劳动合同法。我理解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是说我在合同期限内提前违约辞职。但是就专项培训的赔偿问题,单位事先并没有告诉我具体金额和服务期等情况,而是在事后出台了一个政策,这也需要我赔偿吗?或者怎么赔偿?谢谢!
此外,我的辞职愿意很简单,就是想换个工作环境。但是提出辞职之后,单位才说我需要赔偿,我是10年培训的,单位拿出11年出台的规定,按章让我缴纳培训费的60%作为不足三年服务期限的违约金。
如果单位没有与你签订服务协议,而后在公司规章制度上单方面规定服务期,应该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的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不尽相同,你的问题最好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一下,应该能得到最为确切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