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上没有规范性法律条文这一说。
中国只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前两个不说了,常规认知的。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前者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的,比如公安部制定的规范警察行为的规章等等;后者只要是省、较大市(一般是省会,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如经济特区等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他规范性文件,就是没有立法权的市、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我们称为红头文件,比如某市长办公会上的会议纪要,规定的关于**的规定之类的
只对地方有约束力
总的来说,其他规范性文件就是红头文件。
法典
法典是同一门类的各种法规经过整理,编订而形成的系统的法律.法典
源于古巴比伦王国.公元前18世纪,位于幼发拉底河中游东岸的巴比伦国王
汉谟拉比,统一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两河流域,建立起高度中央集权的
奴隶制国家.为了强化中央集权和镇压奴隶反抗,消除国内司法的混乱现象,
汉谟拉比制定了一部统一的法典,即《汉谟拉比法典》.原文镌刻在一块高
2.5米,直径约1.5米的玄武岩椭圆石碑上,系楔形文字.
法典
code
就某一现行的部门法进行编纂而制定的比较系统的立法文件。现行法系统化的表现形式之一。为了便于查阅、适用法律规范和消除法规存在的某些缺陷,需要对现行法规(指成文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使之系统化。法规系统化的方法有两种,即法典编纂和法规汇编。
法典编纂 重新审定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废除已经陈旧的,修改相互抵触的部分,弥补其缺陷或空白,使之成为基于某些共同原则、内容协调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法律。这种法律就称为法典。法典较单行法规系统、完备,是一种新的立法文件。随着法典的颁布,相应的单行法规即被废除。在中国,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期,魏相李悝编纂的《法经》,是中国最早出现的较系统的法典。唐律,主要指651年颁行的《永徽律》及其注解《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是完整保存下来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和公元6世纪拜占庭士丁尼下令编纂的《 查士丁尼法典 》都是古代西方的法典 。1804年拿破仑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是资产阶级法典编纂的典型,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所仿效 。1917 年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的苏维埃政权在 1922、1923年期间基本上完成了刑法、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劳动法、土地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典的编纂工作,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社会主义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都是社会主义基本法律。
法规汇编 法规系统化的又一形式,即按一定顺序把现行法规汇编成册,如中国1952、1953年编的《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6年以来陆续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等。法规汇编不同于法典编纂,它不是新的立法活动,只是对现行法规进行外部整理,使之系统化,无论在形式上或内容上一般不作任何变动。系统化的具体方式,通常是按照颁布的时间顺序,或按法律部门,或按法规名称的拼音字首的顺序加以排列,汇编成册。有时也可以某一方式为主,结合其他方式进行排列。法规汇编虽仅限于对现行法规进行外部整理,但可为查阅、适用和研究现行法提供方便,是法律规范系统化不可缺少的方式之一。
在西方各国的法律传统中,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贯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采用这种形式,由于制定法大量增加,也开始有以法典名称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但内容仍不及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严密。有的虽然称为“法典”(如《美国法典》),实际上是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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