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5年7月份大学毕业,8月份进入一家私营企业,签订了三方,在试用期内10月份离职,将档案被我寄回了生源所在地的人才服务局,2015年至2016年3月,无工作,直到2016年3月份找到第二份工作,将档案从生源地调到现在这个公司,但是合同上签订日期是2016年8月份(实际是3月份入职),假如我2017年4月份离职,我的档案是否是干部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