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前几天晚上开车时,因为视线不好、避让不及,右侧的倒视镜撞倒了一位行人,当时我第一时间报120和110,救护车来后将受伤行人带至医院检查拍片,鉴定为小臂骨折,当天晚上打好石膏,伤者未住院。警察来后勘察现场,本人做酒精测试为饮酒驾驶,负事故全责。
第二天我咨询了朋友和保险公司,告知商业险不赔,交强险可以赔,上限是医疗1万,其它11万。第三天我跟伤者协商,对方提出3万元私了,我想保险可以赔就没有答应,提出走保险程序,结果第四天伤者去住院,我垫付医疗费用。但是现在伤者又提出要我支付他每天的生活费用。
现在就是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才会既能让对方接受又能让我的损失降到最小,麻烦有过类似经验的朋友不吝赐教,为小弟指点一下迷津,小弟感激不尽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
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向责任方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