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已经做了4年 现在公司要签新的合同(并且限定2年) 而且2年内要求不能辞职 否则要交违约金 (即前一在职期间所领工资的半数)并视同开除 将档案封存、销毁 不予享用公司给予出资办理的社会福利保险(并通知社会劳动保障部)。而且必须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请问下 这样合理么 还有 要是辞职之后 公司要是没有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那是不是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就无效了呢?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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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要求不能辞职 否则要交违约金 (即前一在职期间所领工资的半数)并视同开除 将档案封存、销毁 不予享用公司给予出资办理的社会福利保险(并通知社会劳动保障部)。请问下 这样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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